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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业主:维权,请别违法!
生活在小区,事关房子、停车费、物业费等,都是大事。当这些权益被侵害时,自然是要维权。
可维权,不是违法。在永川发生的数起小区业主维权事件中,有些业主在维权中,明显存在非理性或非法行为。
案例一
格兰美景小区2名业主损坏小区财物被拘留
2017年12月1日,格兰美景小区多名业主因小区地下车库收费、房屋产权时间、无业委会等问题聚集。
区城管、发改、房管、建设、街道等单位到现场开展政策解释和劝导教育工作,明确指出:该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收费已通过相关单位综合验收并备案,其260元/月的收费未超过政府指导价;其房屋产权时间在现行政策下,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,不收取费用;其小区业委会可在中山路街道的指导下,按照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。
12月2日,相关单位再次联合接访了该小区业主,进一步讲明政策,消除业主疑虑,相关单位还在小区对涉及政策规定进行了公告公示,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走访业主,面对面开展政策解释和劝导教育工作。
处理:12月12日区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对故意损坏小区财物的郭某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
事件2:12月5日14时许,张某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准备进入该小区停车库时,车库保安告知其要取卡进入,但张某不听劝告强行将车库栏杆损坏后离开。
处理:12月12日区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对故意损坏小区财物的张某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。
案例二
兴龙湖一号小区2名业主任性被拘留
2017年12月10日,兴龙湖一号小区开始车库停车收费350元/月(含60元/月物管费)后,该小区部分业主多次通过拉横幅、堵车库等方式反应车库收费过高问题。
区城管、发改、房管、建设、消防、街道等单位均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政策解释和劝导教育工作,明确指出:该小区车库停车收费已通过相关单位综合验收并备案,其350元/月的收费未超过政府指导价;同时督促开发商限期整改该小区车库存在的问题;并协调开发商对其停车收费打8.5折,即297元/月。
2018年1月8日和1月14日,相关单位再次在兴龙湖社区联合接访该小区业主,进一步讲明政策,消除业主疑虑,相关单位还在小区对涉及政策规定进行公告公示,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走访业主,面对面开展政策解释和劝导教育工作。
1月24日8时许,该小区业主10余人再次因车库停车收费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。
案件:在此次纠纷中,刘某(女)在车库门口拉横幅,并将私家车把车库堵住。公安机关在处置该违法堵车库事件中,何某(男)强行阻止民警依法拖移堵车库车辆,在传唤带离过程中,抗拒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并将执行公务民警踢伤。
处理:1月25日,区公安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刘某(女)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区公安局给予何某(男)行政拘留10日处罚。
案例三
香缇时光10名业主违法表达诉求被处理
2018年2月28日,昕晖·香缇时光小区开发公司向业主交付B组团1号楼住房后,该楼部分业主在小区售楼部聚集,采取围堵、拉横幅、举标语和用喇叭循环播放等方式反映该楼电梯不能直达车库问题。
区房管、建设、规划、工商、街道等单位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开展政策解释和劝导教育工作,明确指出香缇时光B组团1号楼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,无变更设计和施工。
其中,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,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高某(女)采取刑事强制措施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对扰乱小区售房部秩序的周某(女)、潘某(女)、赵某(女)、宋某(男)等4人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,对另外5人予以法制教育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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